精准扶贫相关政策在此,请你收好!
来源:汲滩镇人民政府时间: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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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相关政策

国家扶贫政策包含教育、医疗、低保、五保、孤儿、临时救助、住房救助、小额信贷等。

一、教育扶贫政策

  1.学前教育。按照年生均6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并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2.义务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基础上,按照年生均小学生1000元、初中生1250元标准对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

3.普通高中教育。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4.中等职业教育。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

5.高等教育。对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6000元、1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对完成学业仍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各高校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贴等措施解决。对考入省外高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6.贫困家庭小学寄宿生每人每年在政策性补助资金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200元;初中寄宿生每人每年在政策性补助资金1250元的基础上增加250元;高中贫困学生每人每年在政策性资金20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0元。

二、医疗扶贫政策

1、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省城乡居民医保方案,我市参保对象,个人缴费150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五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定额资助。

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标准: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乡级:200元起付,200—800元报销70%;800元以上报销90%;

县级:400元起付,400—1500元报销63%;1500元以上报销83%;

市级二级或以下:500元起付,500—3000元报销55%;3000元以上报销75%;

市级三级:900元起付,900—4000元报销53%,4000元以上报销72%;

省级二级或以下:600元起付,600—4000元报销53%,4000元以上报销72%;

省级三级:1500元起付,1500—7000报销50%;7000元以上报销68%。    

省外:1500元起付,1500—7000元报销50%,7000元以上报销68%。

2、大病保险政策大病补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筹资总管的6%左右确定。

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000元。

报销标准: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分段报偿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报销50%;5万元—10万元(含)报偿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3、大病补充保险

为进一步完善全民医保体系,解决困难群众因贫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问题,实施精准扶贫,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开展大病补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实行省级统筹。

保障对象与范围:参保人员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资金筹集:2017年按照年人均60元标准筹集资金。省、邓州市财政按60%、40%比例负担。报销标准:2017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元—5000元(含)按30%比例报销;5000元—10000元(含)按40%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按50%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按80%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比例报销。

4、医疗救助

对低保、五保对象,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由民政部门进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资助。

5、新农合补助  五保贫困户全免;低保户和一般贫困户,市财政补助资金每人30元。

三、低保、五保补助政策

2015年

低保户: 一类135元,二类115元,三类95元

分散供养五保户:按季度发放,每季度700元,全年2800元。

2016年

低保户:一类152元,二类132元,三类112元

分散供养五保户:按季度发放,每季度750元,全年3000元。

    四、残疾人补助政策

1、残联补贴:一、二级残疾人每月生活补贴60元,全年720元。属于低保残疾人,每月再享受护理补贴60元,全年1440元。该项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市政府补贴:一、二级残疾人每月80元,全年960元。

五、孤儿救助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六、临时救助

(一)救助范围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及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助、协助返回等救助;

4、市政府根据实际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我市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分类救助:

1、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我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一次性发放1-3个月(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2、医疗救助标准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定医疗费用的,由民政局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紧急救治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卫生部门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4]40号)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对按照上述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然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3、临时住房救助标准

    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号)规定,由房管部门按照救助标准,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

七、灾害救助

1.灾害应急救助。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按人均230元的标准补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国家启动Ⅲ级或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按每人每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救助,国家启动Ⅰ级或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救助。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住房。对一般受灾地区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0000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000元。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人均60元标准补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人均9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7.提高低保受灾户、建档立卡贫困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水平和因灾倒损房屋灾后重建补助标准,低保受灾户和贫困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上浮10%到30%,因灾倒损民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上浮30%到50%。

八、住房救助

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较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较弱需要社保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九、电力救助

为了使贫困户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真正实现造血式扶贫,确定为贫困户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分布式光伏发电每户安装规模5千瓦,每千瓦需占用屋顶7平方米,每户占需35平方米屋顶。采取集中安装、统一管理、定期分配利润的办法,将每户5千瓦的太阳电池能板集中安装在村委会办公楼顶、房顶,为每户办理银行卡,每月根据发电量上网产生的售电收入,发放一次还贷后所得利润。光伏发电设备目前市场价格为每千瓦8000元左右,包括太阳能板、逆变器和各种配件,每户贫困户需投资4万元。根据我市年平均日照小时数,每千瓦每年可发电1200--1400度,每户5千瓦每年可发电6000--7000度左右,1度电上网电价为0.355元,国家发改委补贴0.42元,即上网售1度电电费收入0.775元,每户每年可得收益4650--5425元。按10年贷款,每年还贷4000元计算,在前10年中,贫困户每户每年可得纯收入650--1425元左右。按15年贷款,每年还贷2667元计算,在前15年中,贫困户每户每年可得纯收入980--2760元左右。贷款还清后,每户每年可得纯收入5000元左右。

    十、小额信贷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贴息扶持,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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