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任本辖区内人民政府及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七、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的法律事务;
八、提供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涉及军人军属婚姻家庭、宅基地和耕地等纠纷。
九、协助办理公证业务,其范围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等。
十、自办见证业务,其范围包括:农村各业承包合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各种合同、简单的民事和经济合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