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新闻出版局
行 政 职 权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根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邓政办〔2019〕67号)公布的部门行政职权目录,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职权事项共39项,目录清单如下:
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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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市委宣传部(共39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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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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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
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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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设立、兼营、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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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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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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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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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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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等,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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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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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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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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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 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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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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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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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印刷或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出版、印刷、 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 出版管理条例 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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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 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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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订、销售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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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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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委印单位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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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 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 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 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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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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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侵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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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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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人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备案;报纸休刊未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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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人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报送备案;期刊休刊未报送备案;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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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规设立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或者派驻、使用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有关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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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有关活动;编发虚假报道;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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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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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 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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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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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的复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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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禁止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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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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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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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擅自开展涉外电影制作及其他违规发行、放映、 经营电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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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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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逾期未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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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检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 关物品和经营场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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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 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涉嫌侵权的网站服务器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进行登记保存 |
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