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题栏目 > 红黑榜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市监罚决[2022]16号)
来源:市场监管局时间:2022-03-07
分享: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罚202216

当事人: 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811767608635

住所(住址): 邓州市南二环西段(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宾

2021年11月30日我局接到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宛市监案移【2021】112006号)及宛市监(国核)转字【2021】11013号函。2021年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位于邓州市新风市场的邓州市王昭粮油店所经营的标注由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久友特制一等粉和久友特精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编号为:SP2021A23419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批特精粉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ug/kg指标为≤1000,实测值为327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SP2021A23420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批特制一等粉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ug/kg指标为≤1000,实测值为233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7日将上述报告送达该公司,由你公司法人负责签收。你公司对抽检特精粉检验结论有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对该批特精粉复检申请。2021年12月27日由复检检验机构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编号为NoSY20210220119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批特精粉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ug/kg指标为≤1000,实测值为2.95×103,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你公司生产的涉案批次不合格特制一等粉(小麦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规格为10kg/袋,生产了210袋,每袋成本28.6元,每袋销售29.4元。根据你公司提供的销售清单显示该批特制一等粉分别销售给邓州新风市场客户王昭30袋,销售给南阳客户赵成文105袋,销售给南阳客户余乐雨75袋。你公司生产的涉案批次不合格特精粉(小麦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规格为5kg/袋,生产了583袋,每袋成本16元,每袋销售16.4元。根据你公司提供的销售清单显示该批特精粉分别销售给邓州新风市场客户王昭50袋,销售给南阳客户赵成文500袋,销售给南阳客户余乐雨33袋。你公司生产的上述两个批号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735.2元,共盈利401.2元。

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经营期间2021年1-9月份共计收购小麦2657816.85kg,该公司截止2021年9月25日已将库存原粮小麦全部用完,制粉车间不再生产。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1月5日销售的面粉属于粉仓散装库存小麦粉。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粉仓是库存散装面粉的临时设施,小麦经过清理车间初清进入毛麦仓,净麦仓。制粉车间加工的半成品按化验指标存入不同的粉仓储存,等待下一步的出厂微量搭配。配粉:根据粉仓内存储的小麦粉,按照不同指标进行微量搭配和混合。混合后的小麦粉进入混合仓后再进行成品化验,符合出厂要求后出仓进行打包。如果不符合出厂要求,小麦粉会倒仓重新进入特定配粉仓进行下一步作为非食用产品处理。生产线产出的所有产品均需通过绞龙部位传输到打包车间进行打包出库。

经我局执法人员和你公司共同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根据你公司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结合你公司202110月18日生产的10kg/袋特制一等粉和2021年10月25日生产的5kg/袋特精粉的前一生产日均为邓州市新艺木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过工业粉的情况,综合分析造成涉案两批次不合格面粉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生产设备在加工工业粉后,工人未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对机器设备进行彻底清洁,导致绞龙位置清理不彻底,通过交叉污染,导致上述两批次面粉不合格。

你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734袋,其中特精粉(小麦粉)545袋,特制一等粉(小麦粉)189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3份 ,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精粉(小麦粉)、特制一等粉(小麦粉)经抽检以及复检结论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

2、生产记录2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抽检不合格特精粉(小麦粉)、特制一等粉(小麦粉)数量。

3、原粮采购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1年1-9月采购原粮情况。

4、邓州市久友面粉提货单6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销售涉案不合格特精粉(小麦粉)、特制一等粉(小麦粉)数量、价格及销售等有关情况。

5、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涉案不合格特精粉(小麦粉)、特制一等粉(小麦粉)已销售完毕。

6、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2份,证明你公司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7、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粉仓、配粉工艺情况说明及工艺流程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工艺等情况。

8、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生产日报表2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加工工业用粉的情况。

9、邓州市新艺木业有限公司采购协议、提货单4份、制板用粉用途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特制粉用途及使用情况。

10、《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经营资格。

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12、召回情况说明1份、召回产品图片2份,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影响,召回部分不合格食品。

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2022年2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邓市监听告〔202216号),你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中,“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2.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4.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存在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主动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主动消除影响,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情节较轻。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零壹元贰角整(401.2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伍佰玖拾捌元捌角整(159598.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邓州支行账号41001501310059169169-000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