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市监罚决〔2022〕405号
当事人:邓州市天明中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381MA46AT9PSP
住所(住址):邓州市综合服务中心13 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天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6********7574
联系电话: 182****5966
联系地址:邓州市综合服务中心13 楼
2021年12月15日,我局收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关于各地查出系列“刷单炒信”违法线索阶段性进展情况的通报>的通知》,通知中涉及邓州市天明中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空包网站刷单炒信。我局接函后于2021年12月16日到你公司注册的邓州市综合服中心13楼进行检查,在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现场未找到你公司,后执法人员通过邓州市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市天明中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公司)电话联系到你公司法人韩天旭,韩天旭称该公司实际已处于停业状态,等待公司股东邓州市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做出注销邓州市天明中医药发展有限公司的决定后,将注销该公司。2021年12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从事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淘宝平台开设网店从事艾草制品销售,销售经营期间,公司为增加网店好评率,提高知名度以更好的销售网店的商品,于2019年 12月在“空包网”网站充值300元,并以1.2元-1.5元不等的单价购买“申通快递”空包单号,由申通快递公司在信息系统中,模拟实际快递业务中揽件、中转和派件等环节的实际揽投行为,虚构生成可被电子商务平台识别、认可并可能查询的快递物流跟踪信息,网店根据上述“空包”单号在其网店后台进行虚拟发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监测系统监测到你公司从申通快递购买7个空包单号,因2020年6月你公司已停止运营,大部分员工离职,用于网店经营的计算机已坏,网店的账号和密码已无法找到,现无法确认具体的刷单数量。
根据以上查证情况,你公司存在通过虚假交易、虚构销量、虚假宣传进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的目的,其行为已根据以上查证情况,你公司存在通过虚假交易、虚构销量、虚假宣传进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注册的地址现场检查的有关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法人韩天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法人身份个人基本情况;
4.被委托人刘孟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其身份、个人基本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购买空包单号的事实,以及购买的时间、交易数量、交易额等有关事实;
6、《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关于各地查出系列“刷单炒信”违法线索阶段性进展情况的通报>的通知》一份共三十六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购买空包单号的有关事实。
针对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于 2022年7月15 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放弃了听证权利。
依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相关规定,依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260000 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账号:41001501310059169169-0002)。逾期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邓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