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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市监罚决[2024]101号)
来源:市场监管局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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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2024101

当事人: 河南赛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11381MA40KQPC17      

住所(住址):邓州市花洲街道南一环西段南侧农机大市场院内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381********3577      

联系电话:    183****0550    其他联系方式:     /    

2023年12月2日,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社会舆论对河南赛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公司登记的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花洲街道南一环西段南侧农机大市场院内36号”发现该市场无36号这个门牌号,也未在该址找到当事人公司的办公场所,经过对该大市场所在地的永泰社区,凤凰林物业公司及周边企业商户进行调查,当事人公司从未在该址经营过,该农机大市场也根本不存在36号这个门牌号和位置。根据检查调查情况,当事人公司涉嫌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2023年12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5日,我局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在外打工归来的该公司法人代表李钢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李钢被公安部门解除旅行限制,李钢又外出工作,经过执法人员多次与李钢进行联系沟通。2024年4月16日,其公司法人李钢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张致远全权处理河南赛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事宜。经执法人员对李钢及被授权人张致远进行询问,查证以下事实:

2021年3月30日,邓州市创新食品有限公司向本局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其中将原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赛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将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龙变更为李钢;将原公司股东韩龙(出资额40万,出资比例100%)变更为李钢(出资额600万,出资比例100%);将原公司管理人员“韩龙、杨果”变更为“冀凤娥、李钢”;将原公司经营范围:食品加工销售、家禽收购,变更为:“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将原公司的注册资本40万元变更为600万元。在此次变更过程中,李钢均刷脸认证并签字。2021年4月1日。本局予以审批通过,并颁发了河南赛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021年4月份,李钢同学王立宇给李钢打电话,让李钢将“河南赛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原有的地址:“邓州市新华路与卫生路交叉口西10米”变更为“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花洲街道南一环西段南侧农机大市场院内”。李钢予以同意。后期李钢通过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网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变更,并于2021年4月19日在网上提交了“1.河南赛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修正,2.河南赛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3.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4.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上述材料均由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钢在网上予以签名并刷脸认证。其中在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李钢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为: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花洲街道南一环西段南侧农机大市场院内36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租赁,租赁方为李丽。对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钢2021年4月19日通过网上申请办理的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本局于2021年4月21日予以受理审批通过,并颁发了河南赛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住所后的营业执照。

经调查:当事人公司并未在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花洲街道南一环西段南侧农机大市场院内36号该地址租赁房屋,公司网上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的租赁方李丽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钢随便填写并不存在李丽这个人,另外位于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花洲街道南一环西段南侧的农机大市场院内根本就没有36号这一门牌号码,更无36号这个地址。河南赛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也从未在“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花洲街道南一环西段南侧农机大市场院内36号”这个地址上进行办公经营。根据调查结果,证实了当事人公司在2021年4月份通过网上办理的变更公司住所时提交的材料为虚假材料,其公司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公司核准的公司住所未能找到当事人公司的有关事实。

2.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公司登记的公司住所进行检查,未能找到当事人公司的有关事实。

3.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永泰社区居民委员会永泰社区证明一份;证明位于该社区的农机大市场院内,根本就不存在36号这个门牌号,且在该市场内也没有当事人这家公司的有关事实。

4.邓州市凤凰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在该物业公司管理的农机大市场院内,根本就不存在36号这个门牌号,且在该市场内也没有当事人这家公司的有关事实。    

5.邓州市鹏飞农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关于当事人公司经营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在农机大市场院内没有当事人这家公司的有关事实。

6.邓州市佳霖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关于当事人公司经营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在农机大市场院内没有当事人这家公司的有关事实。

7.对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钢《询问笔录》一份以及询问现场照片3张,证明对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开展询问调查以及当事人公司通过全程电子化在网上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的有关事实。

8.《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住所等有关事实。

9.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钢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张致远对其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予以处理的事实。

10.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其当事人公司通过全程电子化在网上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相关事实。

11.被委托代理人张致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12.对被委托人张致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当事人公司通过全程电子化在网上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有关事实。

13.被委托人张致远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其当事人公司通过全程电子化在网上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相关事实。

14.调取当事人公司登记注册档案一套,证明当事人公司通过全程电子化在网上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相关事实。

针对当事人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于 2024年 5月 20日对当事人河南赛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河南赛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所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属初次违法,所提交涉及住所证明为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公司予以改正并对其作出如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6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账号:41001601310059169169-000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邓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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