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邓州市民政局起草的《邓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制度》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话将意见反馈至:0377-6216466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zsmzj@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邓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
邓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邓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区)民政服务机构,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邓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制度》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17日
邓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75元/人/月(22年12月起),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和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财政一卡通形式按月发放至对象社保卡上。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死、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逐级审核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对象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上报市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多种途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市级残联复核。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要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对复核合格的对象,市级残联要及时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转送市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对象,市残联要通过多种途径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3.市级民政部门审定。市民政部门要在两项补贴系统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对象及时处理完成审核;对审定不合格对象,多途径通知市残联并告知原因。对审定合格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
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财政一卡通形式按月发放到其社保卡账户。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市残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要自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补贴资金转入补贴对象账户,并注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定期公示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每年第一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示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查审核。
五、定期复核与监督
各乡镇(街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资金发放程序,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适时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
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对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能足额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等情况,要通报批评。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对一下情况要及时做出分类处理:
1.残疾人死亡的,停发补贴,核实是否有违规享受情况,若存在及时追缴补贴资金。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省的,停发补贴,与所在地民政部门对接并移交两项补贴对象信息,督促残疾人及时在新户籍地办理补贴。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停发补贴,追缴国家补贴资金;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纪委、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停发补贴,追缴国家补贴资金。
被认定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领取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市民政局要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对经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要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六、政策宣传
各乡镇(街区)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