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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 |
法律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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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离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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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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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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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临时救助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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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低保边缘审批认定 |
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
《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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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资金发放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豫民〔2022〕4号)、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
《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五条到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六条、《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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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困人员申请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到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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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殡葬业务相关 |
《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
邓州市民政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来源:民政局时间: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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