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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调解事项名称 |
调解依据 |
具体条款及内容 |
依据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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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法律 |
刘集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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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 |
刘集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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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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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法律 |
刘集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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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法律 |
刘集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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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十条 调解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
法律 |
刘集镇政府 |
刘集镇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来源:刘集镇人民政府时间:2024-09-27
刘集镇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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