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穰东镇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来源:穰东镇人民政府时间: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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穰东镇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

序号

行政调解事项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穰东镇人民政府

1

劳动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法律

穰东镇人民政府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 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律

穰东镇人民政府

3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土地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

穰东镇人民政府

4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十二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法律

穰东镇人民政府

5

社会安全事件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法律

穰东镇人民政府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 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受理。

法律

穰东镇人民政府

7

民间纠纷调解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 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 要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 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达成协议。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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