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名称 | 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 孟楼镇人民政府 | 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 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 | 法律 |
| 孟楼镇人民政府 | 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 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法律 |
| 孟楼镇人民政府 | 3 |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听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法律 |
| 孟楼镇人民政府 | 4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
法律 |
孟楼镇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来源:乡镇机构时间: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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