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邓州市民政局 > 通知公告
邓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救助标准及办理流程监管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时间:2024-10-08
分享: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邓州市民政局起草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救助标准及办理流程监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话将意见反馈至:0377-6216466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zsmzj@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邓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

 

邓州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救助标准及办理流程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区民政业务经办机构:

进一步提升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水平,现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救助标准及办理流程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10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救助标准及

办理流程监管办法

为推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落实,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21〕9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并对办理流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依据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救助标准及办理流程监管办法》

一、明确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可延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重残是指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严格保障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即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三、精准申办流程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 《残疾人证》;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审核)+市级民政局确认”方式,提供《邓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邓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2)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邓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确认(审批)。市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邓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局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后报市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局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局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市级民政局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保障资金发放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民政局或委托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相关材料和《邓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经主管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市财政部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市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五、强化动态管理

各乡镇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社区),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市民政局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六、严肃监管问责

由市民政局牵头组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专项检查组,每年年底对当年全市无人抚养儿童情况开展“过一遍”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建立问题台账,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各乡镇每年年底要对本辖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建立问题台账。

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要配合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监督重要事项,全过程、全方位开展监督管理。配合市委巡察办,在每轮巡察开始前,提供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情况,纳入年度巡察工作重点事项。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各乡镇要及时处置、分类移交。对发现的一般问题,及时反馈整改;对性质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1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年月日接到儿童(姓名:身份证号:)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身份证号:)、母(姓名:身份证号:)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2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

一、个人承诺

承诺人(监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身份证号:),自年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二、邻里证明情况

承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三、村居证实情况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

村(居)委(公章)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章)

年月日

五、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情况

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县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月日

此认定表一式份,承诺人、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3

序号

乡镇

村(社区)

救助对象姓名

线索内容

涉及年份、金额

备注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问题线索移送表

移送单位:

移送人:                                                            接收人:

移送时间:                                                          接收时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