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
一、经办人员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二、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时,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申请条件、必备申报材料名称、份数、提交要求、如何取得以及事项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等,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三、对于提供资料不全暂时不能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在一次性明确告知的同时要为服务对象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并注明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耐心做好政策解释。
五、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内的,按规定执行首问负责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