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小作坊名称: 地 址:
登记证号: 负责人:
产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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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不符合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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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质要求 |
1 |
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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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所载明的经营场所、生产品种等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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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加工场所 |
3 |
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旱厕、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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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分隔,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加工用容器、工具和设备等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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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加工场所应当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无积水、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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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加工场所工艺布局合理,生食加工区与熟食加工区应分开设置,不产生交叉污染。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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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面、墙面、隔断、顶棚应坚固、平整、清洁,无脱落;门窗闭合严密、不变形;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防虫害窗纱。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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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施设备 |
8 |
具备能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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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配备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避免交叉污染。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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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产加工场所入口处设置更衣、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与生产加工场所未直接连通。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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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加工及贮存场所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施。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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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具有与生产加工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应地面整洁,有通风换气和防虫害设施。储存物品应与墙面、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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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清洁剂、消毒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杀虫剂、灭鼠剂等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存放。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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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配备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工具和容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不易脱落,定期检修。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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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管理 |
15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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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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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辅料管理 |
17 |
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畜禽肉类的还应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确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索要有关购销凭证或者记录其来源。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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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如实记录使用情况。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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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使用非食品原料、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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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原料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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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工过程控制 |
21 |
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明确关键控制环节,制定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图与申报时一致。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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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化学品,未对食品及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造成污染。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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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食品添加剂应由指定的专人保管,有专柜贮存,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符合精度要求的工具称量。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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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包装与标识 |
24 |
食品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清洁。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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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登记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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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生产地址、登记证编号等信息。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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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贮存和运输管理 |
27 |
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成品应分开存放,贮存的物品先进先出。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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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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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制度及记录 |
29 |
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并记录。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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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或者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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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立不安全食品报告制度。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召回措施,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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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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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
□ 符合 □ 不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