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水利局关于《邓州市自备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理念,全面深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倡导良好的取用水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邓州市水利局组织起草了《邓州市自备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2月28日前反馈邓州市水利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zjsbxx@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邓州市自备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现场提出修改意见,单位地址:邓州市穰城路北段
附件:1.《邓州市自备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
邓州市水利局
2025年1月1日
附件1:
邓州市自备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理念,全面深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倡导良好的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自备取用水单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评价监管的对象,是指经邓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申领取水许可证,开展自备取用水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取用水单位)。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发布全市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并公布评价结果。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的日常监督管理,收集、确认、公开与报送取用水单位违法违规信息,协助对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 市水利局各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具体负责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和监管工作,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管理
第五条 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信息归集包括基础信息、相关奖励及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等信息。
第六条 基础信息包括取用水单位的名称、取用水管理、配合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奖励信息主要包括被评为县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及市级节水型企业等信息。
第八条 违法违规记录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行为记录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擅自修改、增删、泄漏企业相关信息,并应对其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指数分类与评定
第十条 取用水单位信用指数分为 A、B、C、D、E共5类。优秀:A≥900分(A类);良好:850≤B<900分(B类)
中等:800≤C<850分(C类);较差:650≤D<800分(D类)
差: E<650分(E类)。每个参评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如出现扣分项,则在评价分数中扣去相应分值,综合得分为取用水单位的信用评价得分。(邓州市自备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
第四章 信用监管与应用
第十一条 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应按照“一户一源”原则开展,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可靠,能够真实反映取用水情况,并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被评为A和B类的取用水单位,在下一个信用年度内,可以采取以下监管和激励措施: (一)其监管采取以主体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可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二)对取用水行为规范,且用水效率高、节水成效较好的取用水单位,优先推荐评比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等。 (三)对被评为县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的取用水单位,除享受获评称号及相关奖励外,取水许可相关事项办理等可享受便利措施。
第十三条 对被评为C类的取用水单位,在下一个信用年度内,实施企业主体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做好日常监管,重点检查投诉、举报等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对被评为D级、E级的取用水单位,在下一个信用年度内,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重点检查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未按时缴纳水资源税;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整改的;故意破坏取水设施的;拒绝接受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节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处,并将处理、处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
第十六条 按照市政府关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的工作要求,将有行政处罚的失信取用水单位相关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对有行政处罚不良信息的取用水单位,根据相关联原则,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各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具体负责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和监管工作,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邓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邓州市自备取用水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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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扣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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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 |
取用水管理违法违规方面(500分) |
发生1次水资源税拖欠时间在8-30天之内 |
每次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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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1次水资源税拖欠时间在31-90天之内 |
每次扣15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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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1次水资源税拖欠时间在 90天以上 |
出现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00分,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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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出现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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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1次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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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计量设施,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
出现情况之一的每次扣500分,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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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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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管理方面 (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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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1次未按要求报送取用水情况的行为 |
每次扣10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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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1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
每次扣20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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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 |
被评为省级水效领跑者或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的取用水单位的取用水单位 |
加5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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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为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的取用水单位 |
加4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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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为县级节水型企业的取用水单位 |
加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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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平台结果(200分) |
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平台结果得分 低风险200分 一般风险100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