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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来源:市场监管局时间: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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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日,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社会舆论对河南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未找到该地址,也未在该址找到该公司的办公场所。经过对周边企业商户进行调查,该公司从未在该址经营过,该农机大市场也根本不存在这个门牌号和位置。2023年12月4日,我局对该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1年4月份,当事人将“河南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原有的地址:“邓州市某路与某路交叉口西10米”变更为“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某街道南一环西段南侧农机大市场院内”。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租赁,租赁方为李某。公司网上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的租赁方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随便填写并不真实存在,另外位于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某街道南一环西段南侧的农机大市场院内根本就没有36号这一门牌号码,更无36号这个地址。根据调查结果,证实了当事人公司通过网上办理的变更公司住所时提供了虚假材料,其公司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违法行为。

河南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5月,依据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河南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予以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是市场主体对外公示的主要方式,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放管服”改革本是为方便经营主体准入提供的政策红利,但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地址等骗取市场主体登记,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行为不仅扰乱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更是对自身信用的伤害。该案例为企业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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