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民〔2025〕6号
邓州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民政局将对全市的社会组织实施2024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印发《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事项须知》,相关内容已登载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参加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局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2025年3月17日
附 件
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4年6月30日前经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要求
参检社会组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2025年3月12日起,社会组织可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index),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社会组织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
(二)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检社会组织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相关说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可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四)专项材料。
1.社会组织负责人情况统计表。社会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填写年检材料的同时,点击链接填写负责人情况统计表,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单独装订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并加盖印章后,在提交年检材料时一并提交。社会组织应当按章程根据最近一次理事会会议选举情况填写负责人信息,实际信息与在民政局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在表格备注栏作出说明。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年检材料报送
参检社会组织将年检材料准备齐全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送至民政局社会组织科(地址:邓州市新华东路3号民政局5楼505室,邮编474150)。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31日。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我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四、年检审查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社会组织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检结论公告
社会组织年检拟定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公开”—“年检结论公告”栏目公布,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关注。
社会组织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邓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0377-62164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