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涉及市场监管部分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涉及市场监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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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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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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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
100004 |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注:指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金融集团”“财务公司”“ 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金融”“金融租赁 ”“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 ”“典当”“征信”“交易中心”“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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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
100004 |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网贷”“网络借贷 ”“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行业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有关规定执行)”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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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
100005 |
《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
公安部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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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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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
203001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或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 |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获得许可或通过审批(全国各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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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建设 |
203005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商务部 国家药监局 应急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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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或化妆品的生产与进口 |
203007 |
化妆品生产许可;特殊化妆品、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生产许可;风险程度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 |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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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出口 |
203008 |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等法律规定生物制品销售、进口前批签发;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药品生产许可;疫苗委托生产审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立项审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及成果转让审批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审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进出口许可 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中药保护品种向国外申请注册审批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国防科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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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获得许可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特定产品的生产经营 |
203015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审批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建筑用钢筋、水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共计14类27种);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核发 |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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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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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须取得认证并施加标识 |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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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获得许可,不得制造计量器具或从事相关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
203018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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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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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
206006 |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批发、零售企业许可;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购买许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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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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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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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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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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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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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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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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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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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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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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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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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布特定广告或设置特定广告设施 |
212004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含中医)、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农业转基因生物广告审查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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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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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检验、检测、认证业务 |
213005 |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从事强制性认证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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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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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未获得许可,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医疗制剂、购买和使用特定药品、医疗器械 |
217003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注册审批、调剂审批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三、四类)许可 |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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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或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审批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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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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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相关设施的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和进口,不得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 |
21800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安装、设置、进口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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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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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222001 |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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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04 |
未经认证检测,不得销售或提供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
222005 |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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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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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措施)规定的其他需许可后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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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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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涉及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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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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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造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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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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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禁止违规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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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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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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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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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禁止销售、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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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批发和零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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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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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住宿和餐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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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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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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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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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家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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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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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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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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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执行)。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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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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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禁止幼儿园直接或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禁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资产。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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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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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禁止从事色情业、赌博业和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彩票管理条例》 |
公安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