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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上限
来源:民政局时间: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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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名称频次上限
经营性公墓行政检查一年一次
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2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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