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 | 邓州市发改委 |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 行政机关 |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邓州市新华中路100号 |
委托情况 | 无 |
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县市区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2 | 县市区重点项目监督检查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09〕28号)第三条第14项:市大项目办的主要任务是:对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素保障、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南阳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中明确“南阳市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和我市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
3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 | 对粮油仓储单位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 |
5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规范性的行政检查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 |
6 | 对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
7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运输粮食未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的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
8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
9 | 对粮食收购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
10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
11 | 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 |
12 | 对从事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 |
13 | 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 |
14 | 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 |
15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
16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遵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 |
17 |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 |
18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 |
19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
20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1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22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23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24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25 | 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 |
26 | 对管道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 |
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频次上限 |
1 | 对夏秋粮收购、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粮食市场交易等行为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计划,频次为1年1次。 |
其余事项 | 一般为触发式检查 |
检查标准: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1 | 县市区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 | 检查责任事项:由行业部门分类自行监督,市发改部门对行业部门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2 | 县市区重点项目监督检查 | 对市政府重点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
3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
4 | 对粮油仓储单位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5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规范性的行政检查 | 1.粮油仓储单位是否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是否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是否准确计量,是否制作计量凭证。 |
6 | 对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1.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是否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7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运输粮食未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的行政检查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运输粮食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是否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
8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行政检查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
9 | 对粮食收购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政检查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
10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情况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
11 | 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政检查 | 1.粮食储存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12 | 对从事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1.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
13 | 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措施 | 1.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
14 | 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行政检查 | 1.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 |
15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政检查 | 1.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16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遵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政检查 |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
17 |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18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 1.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是否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19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开工建设以及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 |
20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立案 |
21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立案 |
22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立案 |
23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立案 |
24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 立案 |
25 | 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
26 | 对管道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1.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检查计划:
制定后上传
检查文书:
检查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上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