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某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举报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4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在抖音店铺购买的穿串器,购买后发现案涉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后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挂号信形式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截至提起行政复议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单号为“XXXXXXXXXXXXX”的投诉举报信,指派被投诉举报门店邓州市某百货店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予以核查:1.被投诉举报门店提供有营业执照,说明具有经营资质。2.2024年9月2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受理其投诉。3.被举报投诉门店经营的穿串器,外包装未标注产品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向被举报投诉门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4.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事项不予立案。5.被投诉举报门店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其拒绝与投诉人调解。6.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其调查结果:针对投诉,由于被投诉举报门店拒绝调解,故依法终止调解;针对举报,已责令被举报门店限期整改,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综上,针对被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对投诉作出受理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且将终止调解的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对举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进行了告知。但由于被申请人业务繁忙,导致没有及时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被申请人一定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号:XXXXXXXXXXXXX),称其2024年7月23日在抖音店铺购买的穿串器,商家宣称用于厨房料理,但未取得相应许可并进行标注。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经调查,被投诉举报商家所销售的穿串器外包装未标注产品信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对该商家作出邓市监责〔2024〕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下架相关产品。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0月10日,被投诉举报门店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将投诉终止调解、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就投诉、举报事项分别作出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逾期情形。针对举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查核实义务,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被申请人未在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构成程序违法。因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将被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再责令其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