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某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4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月1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在淘宝店铺“某某工厂”购买穿串器,认为该产品违反法律法规并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要求追究经营者责任并协助收集民事维权证据。然而截至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未告知案件办理进展或处理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签收投诉举报信“XXXXXXXXXXXXX”,指派被投诉门店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予以核查:1.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受理其投诉。2.2024年9月3日,针对被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决定立案展开调查;在被投诉举报门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未找到被投诉举报门店;被投诉举报门店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情况证明,证明不存在被投诉举报门店。3.由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门店,被申请人将依法将被投诉举报门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决定对案件中止调查。5.由于无法与被投诉举报门店取得联系,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此终止调解。6.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
综上,针对被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受理,由于联系不上被投诉门店,因此调解终止;针对被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并进行了核查,由于被举报门店无法取得联系,所以暂时中止了案件调查。被申请人虽然没有明确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但是告知了调查的过程,说明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签收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4年9月3日向申请人发送投诉受理短信,同日决定立案调查。经现场核查,被投诉门店在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实际不存在,社区居委会对此出具书面证明;因通过登记场所无法联系当事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中止案件调查决定并终止调解,同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9月3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期限要求。虽因被投诉方失联终止调解,但未在终止调解后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构成程序违法。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针对申请人投诉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决定立案,因被投诉门店登记地址不存在且无法联系,符合中止调查条件。但是,被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涉事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未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立案决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应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