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81 环罚决字〔 2025 〕4 号
邓州市林森树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3810970552939 地址:邓州市夏集镇夏集街
法定代表人:杨焕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上午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 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前端引风机未开 启,光氧催化设备内部的镇流器指示灯为熄灭无光状态,未按规 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正常生产的照片、未按规定使 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5〕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维修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正常使用;2025 年 6 月 3 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整改后图片,显示 你单位于 5 月 30 日下午已按要求整改到位;2025 年 6 月 4 日,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且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1381 环整复字【2025】4 号),你单位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 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5】5 号)内容整改完毕。
2025 年 6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年 6 月 11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4 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 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 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
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 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 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 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 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 28550,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 , 最终裁量金额:285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 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开户名称: 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 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 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