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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文曲加油站〕
来源:邓州市环保局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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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81 环罚决字〔2025〕5 号

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文曲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5YEP87F

地址:邓州市文渠镇蒋庄村 S249 省道南侧

负责人:杨红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5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5  19  日我局委托河南省微  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监督性监测,  5  22  日,河南省微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河南奇春石油  经销集团有限公司文曲加油站加盖 CMA 的检测报告,报告编  号:WMJC2025〕第 0519-O02 号,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  结果为 5 分钟后压力检测值为 0Pa,压力标准值为≥472Pa,该单  位共有2 把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分别检测数值为:1#、气液比值0.83 2#、气液比值 0,气液比限值为 1.0≤气液比≤1.2,最终结论,  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文曲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密  闭性、气液比(加油枪 1# 2#)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20952-2020)的要求,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油气回收系统监督性检测报告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5  2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54  ),责令你单位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油气回收 装置正常使用。

2025  6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且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1381  整复字〔20255 ),你单位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书》豫 1381 环责改字〔 2025  4 号内容整改完毕。

2025  6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5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6  18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5 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 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 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 罐车、气罐车等,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 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 油罐车、气罐车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 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修订)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2  个,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38000 代入公式:38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2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你单位安装了油气回  收装置最终裁量金额:38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开户名称: 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 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  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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