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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邓政复不受〔2025〕42号)
来源:司法局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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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

你不服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邓十综改字2025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25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作的邓十综改字2025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系针对李某某所作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杨某与该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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