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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时间: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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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碳达峰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中国制造2025》明确将绿色制造作为核心任务,“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强调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河南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大省,能源消耗与碳排放总量较大。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约占工业碳排放总量的50%以上,制造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情况,直接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全面绿色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是应对全球环境挑战、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路径,也是中国从“制造大国”迈向“制造强国”的战略选择,兼具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于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可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制造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2.制定本《方案》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河南省制造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河南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节〔2024〕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3.制定本《方案》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新兴产业绿色高起点发展,前瞻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培育绿色化数字化服务化融合发展新业态,建立健全支撑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技术、政策、标准、标杆培育体系,推动产业结构高端化、能源消费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制造流程数字化、产品供给绿色化全方位转型,构建绿色增长新引擎,锻造绿色竞争新优势,擦亮新型工业化生态底色。

4.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标准是什么?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体系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建设绿色制造体系的关键。

绿色设计产品是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理念,在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全生命周期遵循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原则生产的产品。

5.如何培育绿色制造体系?

市县工信部门应对照评价标准对本辖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进行分类管理,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优先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不同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引导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设计。

6.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重点领域行业企业能效水平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能效标杆水平,其他行业企业应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的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以及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评价标准。未发布标准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

7.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

(三)符合《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根据国家后续修订予以调整)。

8.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和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标准体系。未发布指标体系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根据国家后续修订予以调整)。

9.绿色设计产品培育对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产品全生命周期遵循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原则;

(三)申报的绿色设计产品应有相关标准;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内的产品标准以及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产品评价标准。

10.企业、园区创建绿色制造的程序是什么?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按要求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评价报告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电子版版本,并将纸质材料送交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绿色设计产品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生产企业对照相关产品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

市县工信部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具体时间以每年省工信厅下发文件为准)将本辖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绿色工厂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级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发布。

11.申报绿色制造评价标准是什么?

绿色工厂创建标准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的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以及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评价标准。未发布标准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

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根据国家后续修订予以调整)。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和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标准体系。未发布指标体系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根据国家后续修订予以调整)。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内的产品标准以及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产品评价标准。

12.哪些企业不能申报绿色制造名单?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

(三)被动态调整出名单单位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3.绿色制造名单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实施动态跟踪机制。各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具体时间以每年省工信厅下发文件为准)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市县工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开展对创建成效的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组织对本辖区绿色制造名单的复核工作。如发现名单内单位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将予以通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省级及以上绿色制造名单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工作。

存在以下情形的绿色制造名单单位,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存在不能申报绿色制造名单的情形;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且不配合现场复核;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14.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改变后怎么办?

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名单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及时上报所在地工信部门,并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市县工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级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国家和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市县工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省级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涉及国家级名单的,推荐国家级名单时上报。

解读单位:邓州市工信局

咨询电话:18623993138/0377-62287372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邓州市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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