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7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经审查你提交的材料,你于2025年7月12日就同一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15日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重复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