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你于2025年7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邓州市城市管理局(邓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贴条行为。经审查,2025年7月20日,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你停放在邓州市南阁路上的车辆作出《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X)。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即被申请人要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相一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行为(即《违法停车告知单》)系由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邓州市城市管理局并非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将与该行政行为无关的主体列为被申请人。
二、案涉《违法停车告知单》系交警部门告知车主车辆存在违法停车行为以及需要接受处理的通知,不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才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处罚裁决,具有确定性和可诉性。故案涉《违法停车告知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