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 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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