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某某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 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7日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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