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裴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宋轲 职务: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6月7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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