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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邓政复终〔2025〕44号)
来源:司法局时间: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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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裴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宋轲   职务: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67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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