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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邓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时间: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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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邓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附件)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列入清单。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的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邓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点击下载]

邓州市司法局

2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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