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5〕8号
来源:时间:2025-11-27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邓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邓州市202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张楼乡北张坡村、茶庵村、大丁村、龚家村、锞郑村、门庙村、牛王庙村、小丁村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0.1802公顷,其中农用地20.0456公顷(耕地17.2675公顷),建设用地0.134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交通类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被征地单位

本次征地面积(公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青苗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社保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张楼乡

北张坡村

4.2700

87

64.2

1.8750

张楼乡

茶庵村

0.0166

70.5

64.2

1.8750

张楼乡

大丁村

1.4117

87

64.2

1.8750

张楼乡

龚家村

8.4780

87

64.2

1.8750

张楼乡

锞郑村

0.5265

70.5

64.2

1.8750

张楼乡

门庙村

1.8337

70.5

64.2

1.8750

张楼乡

牛王庙村

0.1019

70.5

64.2

1.8750

张楼乡

小丁村

3.5418

87

64.2

1.8750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750万元/公顷。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为张楼乡北张坡村、茶庵村、大丁村、龚家村、锞郑村、门庙村、牛王庙村、小丁村村集体及其成员。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拆迁安置。

1.货币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的具体分配方式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后,一次性支付给安置对象。

2.社保安置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要求,社保费用足额划入财政社保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3.拆迁安置方式

(1)房屋征收范围

张楼乡稞郑村、茶庵村等村部分居民(具体范围以规划方案为准)。该范围内房屋征收共涉及居民21户,需征收各类结构房屋约4640㎡。

(2)房屋征收主体

邓州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张楼乡人民政府受邓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本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邓州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政策指导。

(3)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认定

1)合法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张楼乡人民政府、涉及村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宅基地的合法性进行认证,超出部分收归集体。

①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超出134平方米的部分不作为宅基地;不足134平方米的据实认证。

②子女户口在本集体的,父母不能单独立户,户口必须随本集体的一子或一女。

2)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

①被征收房屋已进行产权登记并办理权属证件的,由相关部门对权属证件的合法性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合法的以登记为准;经认定为不合法的予以撤销。

②对村民未依法登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的房屋,由张楼乡人民政府组织乡政府、村委会、居民小组、有关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等)结合相关资料或实际情况对宅基地的合法性进行认定。经认定宅基地合法的,据实测量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并区分出合法建筑面积、超建面积;经认定宅基地不合法的,地上房屋为违建面积。

合法建筑面积:以实有合法宅基地上的一二层建筑面积为准;

超建面积:实有合法宅基地上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

违建面积:非本集体成员违规购买土地自建的房屋和本集体成员在本户合法宅基地以外自建、联建、出售的房屋。

(4)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户口在本集体且参与集体分配的人员(包括本集体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和服刑人员)。

(5)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邓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9﹞47号)文件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认定和安置对象确定情况进行选择,每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住建部门推荐,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确定;协商方式无法进行的,可由邓州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以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

2)产权调换

根据认定的房屋合法面积结合安置人口数量确定应安置面积(即安置房面积),人均应安置面积5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进行补交。选房时,每户在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可有偿增选安置面积,增选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增选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本项目实行现房和期房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现房位于平安家园(大庄棚改安置区),期房位于茶庵棚户区、楚河棚户区。

(6)各类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1)个人独家院(三层以下<含三层>)

①符合安置条件的本地村民房屋

可以自行选择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并享受相关补助和相应奖励政策。

合法建筑面积:依法进行评估或产权调换。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合法宅基院内一、二层未建部分在补交建筑成本后视为有效调换面积;逾期签约的,按实有面积进行认定。

超建面积: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助,每平方米补助656元;逾期不予补助,并强制拆除。

违建面积: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助,每平方米补助820元;逾期不予补助,并强制拆除。

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建)住房屋

原籍在本集体,全家户口(父母、子女)已迁出且房屋认定为合法的:每户(宅)房屋置换一套不超过120平方米安置房,合法房屋面积扣除置换面积后,超出部分按现有房屋基准价给予补偿,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补交差价;

通过购买土地自建、联建、直接购买本地居民合法宅基地以外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除的,对地面建筑物按成本价进行补助;逾期不予补助,并强制拆除。经审核确属无房户,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有偿安置一套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房。

2)联建开发房屋(三层以上且出售给多户的)

地面建筑物视为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的,按成本价给予补助,购房户与土地出让方、房屋开发方自行协商解决,逾期不予补助,并强制拆除。

3)空宅

宅基地合法(办理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有合法房屋倒塌的空宅)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在补交建筑成本后,参照本地村民的安置办法,不享受相关补助及奖励。在所有有房屋的被征收户协议全部签订后,再集中签订此类协议。

4)临时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7)相关补助及奖励

1)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6元。现房安置的按12个月发放;期房安置的按36个月发放,超期部分据实发放。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一次性支付2个月。

2)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

3)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4)奖励:根据补偿方式选择相应的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20%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根据被征收人实有合法建筑面积、结构、搬迁时间等计算奖金数额。奖励标准如下:

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300元/平方米   砖(土)木200元/平方米  

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砖混200元/平方米   砖(土)木100元/平方米  

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以后的,不再享受搬迁奖励。

5)附属物与装饰装修补偿:一般装饰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文件规定标准,由乡镇、村委会共同认定(各项价值在3万元以下);精致装修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个人住宅房屋私自改为经营性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补偿。但按期完成搬迁的,同时在市政府下发征收公告前已取得以本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提供纳税证明的,可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

(8)结算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协议签订、交钥匙、腾空房屋后,按照标准算清补偿、补助、奖励等各项费用后,一次性结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上交钥匙后,先领取补偿、补助及奖励;安置房全部交付时,再进行最终结算。

(9)房屋拆除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房屋拆除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统一拆除。严禁任何人私自拆门、窗等活动,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安全责任均由实施人自行承担。

(10)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如实提供房屋权属、安置人口等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倒卖户口等方式骗取多领补偿费、安置面积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不当得利外,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项目房屋征收已做安置的人口,在以后本集体二次征收涉及本户时,不再重复安置。

3)本次征收时的房屋、土地、人口等基础资料以此方案公告期的登记结果为准。

4)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自行搬迁;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①对违法建筑,由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②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参与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乡、村、组干部)应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严惩。

7)本方案未涵盖的内容,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交邓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决定。

8)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解释权归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11月27日至2025年12月27日。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