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81 环罚决字〔2025〕10 号
河南宏嘉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D6DLPA5D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林扒镇千兵村 56 号
法定代表人:吴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规模化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未按照规定贮存、处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2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单位按照规定贮存、处置产生的畜禽粪便,严禁露天堆放。
2025 年 12 月 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12 月 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1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未按规定贮存、 处置养殖粪污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 13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非禁养区,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养殖规模,内容:年出栏生猪 1500 以上 20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3 天以下,裁量等级: 3;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 因 素裁量 等级(Bi) :[4, 3, 1, 1, 1, 1, 1] ,处 罚金额(X) : 10571,代入公式:10571 = 0 + ( 100000 - 0 ) × [ ( 1 / 5 )2 + ( 42 + 3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0571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处置养殖粪污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零伍佰柒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银行账号:1714023********1359;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