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 > 公告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时间:2026-01-13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

 1381 环罚决字〔20265

 

邓州市锦晠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61UNTON

地址:邓州市陶营镇卢岗村倪家庄组 30 

法定代表人:文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12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正常生产的照片、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日生产记录表、现场车辆运输照片、《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12  1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522),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2025  12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并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1381 环整复字〔202521 ),单位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522 号)的要求整改到位。

2025  12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17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12  24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17 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照《南阳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序号(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N) 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 18000,代入公式:1800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 [ ( 3 / 5 )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8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市、县(市、区) 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银行账号:171402301********59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