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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时间: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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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81环罚决字〔2026〕7号

邓州市亿佳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E4YKT86W

地址:邓州市裴营乡轩店桥16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污, 露天堆放在鸡舍和晾粪棚北侧的空地上,未按照规定贮存、处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81环责改字〔2025〕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规定贮存、处置产生的畜禽粪便,严禁露天堆放。

 2025年12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且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381环整复字〔2025〕19号),你单位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81环责改字〔 2025 〕21号)内容整改完毕。

2025年12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5〕1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豫 1381环罚告字〔2025〕18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贮存、处置养殖粪污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 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 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 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 号 13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非禁养区,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养殖规模,内容:年出栏生猪 500 头以下(其他 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 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4000, 代入公式:4000 = 0 + ( 100000 - 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 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 4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贮存、处置养殖粪污案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银行账号:171402301********59;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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