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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时间: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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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81 环罚决字〔20266

王洪亮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7132519********10 

住址: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前徕庄铺村 17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12 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所属的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杏山大道一院 内作业,且未悬挂环保号牌,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你非道路 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车主身份证、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委托检测单、 现场检测图片、现场车辆铭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 验报告(试行)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12 8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202518 号), 责令你立即对该车辆进行维修,并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2025 12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并制作 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1381 环整复字 〔202517 号),你 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518号)的要求,整改完毕。 2025 12 19 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15 号),告知拟对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12 19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15 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 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 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 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应处罚款 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 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开户名称:邓州 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银行账号:171402301********59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 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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