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81 环罚决字〔2026〕6 号
王洪亮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7132519********10
住址: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前徕庄铺村 175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所属的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杏山大道一院 内作业,且未悬挂环保号牌,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你非道路 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车主身份证、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委托检测单、 现场检测图片、现场车辆铭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 验报告(试行)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8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2025〕18 号), 责令你立即对该车辆进行维修,并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2025 年 12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并制作 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1381 环整复字 〔2025〕17 号),你 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5〕18号)的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12 月 19 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15 号),告知拟对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12 月 19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15 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 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 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 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应处罚款 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 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开户名称:邓州 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银行账号:171402301********59; 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 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