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81 环罚决字〔2026〕 1 号
邓州市方周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6NK2U8P
地址:邓州市龙堰乡周河村周河自然村北头 302 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邓州市方周建材有限公司院内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2025 年 12 月 5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5〕1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5 年 12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且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1381 环整复字〔2025〕15 号),你单位已按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12 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1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 年 12 月 16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豫 1381 环罚告字〔2025〕12 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应处罚款 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银行账号:17140230********59;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