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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医疗保障局 涉企行政检查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时间: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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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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