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81 环罚决字〔2026〕8 号
邓州市晟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2J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刘集镇杜营村刘邓公路西 200 米
法定代表人:宋均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袋式除尘器风机线路未连接、上料口收尘设施管道断裂、生产车间喷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排污许可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1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5〕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
2025 年 12 月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且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1381环整复字〔2025〕22 号),你单位已经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5〕20 号)的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1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6〕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 年 1 月 8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81 环罚告字〔2026〕1 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 :27200 ,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 7 ) ]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银行账号:171402301********59;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