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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时间: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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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81 环罚决字〔2026 11

 

邓州市鸭故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4

地址:邓州市刘集镇曾家村张庄粮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钱秋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11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已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文件宛环办(〔20256号)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5 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南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与安全中心下发的关于对邓州市鸭故事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的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执法函〔2021484  号)《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11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81 环责改字〔202512),责令你单位立即落实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联网。

2025  12  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1381 环整复字202514 号。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成, 已于 2025  12 4  日正式联网,并在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正常上传数据。

2026  1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64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  1  26  日你单位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申辩书》,请求给予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联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联网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2, 1, 1, 1],处罚金(X)


35600,代入公式:356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 2  + ( 32  + 22  + 22  + 12  + 12  + 12  ) / ( 52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5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具体如下:关于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联网的理由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不符合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关于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联网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银行账号:171402301********59代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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