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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来源:邓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时间: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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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邓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检查内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第四条第一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72号令)》第二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组织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2024)》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检查频次上限每月一次

检查标准:依据《河南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检查计划:每月一次

检查文书:依据《河南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邓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单位地址寄邮政编码:邓州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8楼474150

委托情况: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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