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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时间: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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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邓州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禁猎期5年,自通告之日起至2031年2月11日止。

三、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四、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猎枪、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排铳、地枪、射钉枪、弓弩、弹弓、猎套、粘网、猎夹、捕鸟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捕蛇夹、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铁夹、钢丝套、照明设备、标枪、热成像仪、夜视仪、无人机(飞行器辅助投射标枪、箭支)等各种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者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机动车追赶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毁巢穴、强光、火攻、烟熏、网捕、挖洞、设置陷阱、犬捕、捡蛋、无人机抛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殊情形: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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