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邓州市司法局 > 法治业务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国防动员办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来源:时间:2026-02-09
分享: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1、 一级页面


邓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和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检查文书






2、 二级页面


邓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

邓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行政机关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邓州市乐城路与书院路交叉口东南角

委托情况






邓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对重要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的实施。邮电通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空警报所需的有线控制电路,并确保畅通;人民防空通信网和警报网所需通信线路,邮电通信部门应当根据其性质、用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收费,并予以优先提供。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通信所需频率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统一规划内予以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

第十五条 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第三十条 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责任义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6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质量、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不得生产、销售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编码规则,统一编码。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铭牌,标出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生产时间、联系方式、设备编码和能够显示前述内容的二维码等。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安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登记,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型号等内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

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要件。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7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8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质量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00号)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9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一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8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

(二)建设单位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后并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10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人防工程设计防护级别要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的,对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11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00号)第十条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和管理。

12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 第六条 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请从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证书,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办理申请期间应当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

(二)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

(三)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

(四)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邓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频率

1

对重要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不超过一次

2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不超过一次

3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不超过一次

4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不超过一次

5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责任义务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不超过一次

6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质量、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不超过一次

7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不超过一次

8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不超过一次

9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不超过一次

10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不超过一次

11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不超过一次

12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为不超过一次




















邓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涉企行政检查文书


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














司 法 部

2025年4月




前 言


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编制了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供各地区、各部门适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基本格式文本,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基本格式文本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必须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不得违法改变法定程序,不得违法减损被检查人权益,不得违法增加被检查人义务。有关地区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在包含本基本格式文本关键要素且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说 明


一、行政检查文书填写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准确完整。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应当使用全称者规范简称。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准确无误

二、行政检查文书应当规范连续编号,清晰、准确记录行政执法主体文种、年份、顺序号等信息,确保行政检查文书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便于后续精准统计行政检查数据

三、《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行政检查情况记录是行政检查过程中的必备文书,《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四、多个行政执法主体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在《行政检查通知书》落款处分别写明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在记录完成后当场交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审阅,者由行政执法人员向其宣读。笔录内容核对无误的,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在笔录结尾部分签写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者盖章。笔录内容有修改的,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名者盖章确认。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见证人到场见证的,由见证人签名者盖章。

六、除《行政检查审批表》外,行政检查文书一式多份,送达被检查人一份,行政执法主体留存一份,其他份数根据实际需要定。

七、行政检查文书送达时,由受送达人在文书末尾签名者盖章。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有关文书。

八、鼓励探索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等的行政检查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九、基本格式文本所附注意事项,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和适用文书的指导。

十、基本格式文本,适用于对被检查人产生实际负担的行政检查,包括现场入企行政检查视频连线等需要被检查人予以配合的非现场检查。数据监测等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检查,可不适用本基本格式

十一、基本格式文本主要适用于对企业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被检查人的行政检查,由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基本格式文本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目 录


一、行政检查审批表…………………………………………1

二、行政检查通知书…………………………………………3

三、回避申请决定书…………………………………………7

、抽样(采样)通知书……………………………………9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

、询问笔录…………………………………………………14

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17













编号:

行政检查审批表

(仅用于内部审批)

被检查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任务来源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数据监测 ☐应被检查申请

媒体曝光 其他(可多选)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次,本次为第 次。

(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的除外)

检查人员数量


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

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意见


负责人:

注意事项

1.凡检查必审批。原则上一事一批,高频、量大的可以批量审批,但应当在审批时附详细清单;原则上应当事前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2.检查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检查事项有编码的,也可以只填写编码。

3.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采样)、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

4.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被检查人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检查频次一栏可不填写具体内容

5.检查人员数量要填写是否有执法辅助人员等,以及具体人数。

6.行政检查审批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编号:

行政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 (法律依据名称) ,决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二、行政检查时间及地点

时间: 分) 分)

地点:

三、行政检查法律依据

四、行政检查内容及方式

请提供下列材料、物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各项检查活动。如拒不配合检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材料、物品清单

(二)到场配合行政检查人员

(三)其他:

五、行政检查频次

本次检查系☐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次,本次为第 次。

☐本次检查系根据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数据监测 ☐应被检查申请 媒体曝光 ☐其他 发起的行政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六、权利告知

(一)如你单位发现存在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形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二)如你单位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工作直接利害关系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 日内作出并告知你单位,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行政检查

(三)你单位有权监督行政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行政检查侵犯你单位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四)其他

行政执法主体

(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主体联系人、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方式和地址:




【注意事项】

1.凡检查必通知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口头通知,并及时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报告和补办手续

2.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可与公开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等配合填写,以简化文书填写内容。

3.行政检查同步开展音像记录的,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4.文书背面应当印制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编号:


回避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行政执法证号: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以 为由,申请(被申请人) 回避实施(《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行政检查

经审查,符合 规定回避情形,同意申请人的回避申请,并将行政执法人员更换为 行政执法证号

经审查,不符合 规定回避情形,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救济。


行政执法主体

(印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方式和地址:

【注意事项】

1.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可以口头告知并作记录,但被检查人要求书面送达的,应当书面送达。

2.被检查人对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应当保障其救济权利。



















编号:

抽样(采样)通知书


被检查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法律依据名称决定对你单位的 等进行抽样(采样)(附抽样(采样)物品清单)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证号: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证号:




行政执法主体

(印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和地址:

注意事项

1.抽样(采样)物品清单的相关要素(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批号等),由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专业技术人员帮助下完成抽样采样

3.抽样(采样)需要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编号: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勘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勘验)地点: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证号: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证号


一、被检查(勘验)人基本情况

被检查(勘验)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知相关人员到场情况:(是否到场,姓名、职务)

二、告知事项

行政执法人员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请确认。

被检查(勘验)人: □已确认/□不确认

行政执法人员:现依法就(被检查人、具体事由)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请协助做好检查(勘验)。针对检查(勘验)中的有关情况,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音像记录的,应当告知音像记录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如实记录检查或者勘验经过、查明的事实等情况,可附照片、勘验图等)

4、 陈述申辩情况

□无

□有

行政执法人员:以上是本次检查(勘验)记录,核对无误后请签名或者盖章。

被检查(勘验)人:签名者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检查(勘验)过程同步音像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应当一并归档。

2.记录完成后页面有空白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

3.现场检查(勘验)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编号: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证号: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证号:


一、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检查人关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其他

二、告知事项

询问人: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请确认。

被询问人: □已确认/□不确认

询问人:现依法就(被检查人、具体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问题。如不如实回答问题,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询问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

被询问人:

行政执法人员:以上是本次询问情况记录,核对无误后请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被询问人:签名者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见证人到场见证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记录完成后页面有空白的,应当注明“以下空白”。
















编号:


行政检查情况记录


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检查时间

年 月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地点


检查情况







(此处仅记录检查事实情况)







被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结果告知

通过行政检查

未通过行政检查

其他


【注意事项】

1.检查情况主要填写检查事项、标准、方式、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条目化的形式规范填写内容,尽可能采用勾选等方式,快速便捷准确记录检查情况,减轻行政执法人员负担,同时使被检查人清晰知晓检查情况

2.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加强指导服务。

3.通过信息平台统一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