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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生优待政策
来源:时间: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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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免一补" 政策

免学杂费:对城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学生字典,实施部分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 1250 元,初中每生每年 1500 元

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 625 元,初中每生每年 750 元

政策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3 年 5 月 30 日通过,2013 年 9 月 1 日施行)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农村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 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立量化指标体系,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资助范围: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特困供养学生、监护人因见义勇为伤亡的被监护人、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残疾学生等

认定时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 60 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政策依据:《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豫教财〔2019〕84 号 )、《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 号)

 

三、河南省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国定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除外。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元

政策依据:《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 号)

明确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范围:"资助范围为全省义务教育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不含已经享受义务教育国定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

 

四、特殊群体入学保障政策

1. 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政策内容:坚持 "两为主、两纳入" 原则: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

入学权利:凡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政策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章第十一条:"随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2. 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政策

政策内容:解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随班就读:优先安排能够适应普通学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或者到指定的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的残疾学生,可优先安排到辖区内有资源教室的学校就读,并提供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支持和服务。

送教上门:对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各类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

"一人一案":分类施教,按照“全覆盖、零距离 ”的要求,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安置,建立入学安置台账

政策依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2020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第一款:“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优先安排能够适应普通学校教育的中轻度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含孤独症),多重残疾及其他残疾类型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或者到指定的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的残疾学生,可优先安排到辖区内有资源教室的学校就读,并提供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第三款:“开展送教上门服务。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就读的各类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残联等部门,通过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康复机构,进家庭等方式,共同为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康复训练,教育指导等服务。”

3.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

义务教育阶段:可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

入学程序: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政策依据:《河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豫公通〔2018〕66 号)

第二条第三款(义务教育方面):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适龄上小学或初中,由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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