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邓州民康护理院、邓州瑞安医院
医保基金结算的通知
邓州民康护理院、邓州瑞安医院:
根据《邓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6年度)》第一百条规定:乙方变更注册地址的(实际注册地址不变的除外),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暂停乙方医保基金结算。完成变更后,乙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甲方提出现场评估申请,经评估合格的,恢复乙方医保基金结算;不合格的,医保协议终止。
经邓州市医疗保险中心研究决定,自2026年5月21日起暂停你院医保基金结算,经现场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你院医保基金结算。你院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向就医人员解释说明。因你院未公告或解释说明,导致就医人员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你院承担。
邓州市医疗保险中心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