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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3年)
录入者: 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23-03-20         点击次数:
 

    邓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3年)

案件名称

柯华丽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号

邓农(农产品)罚(2022)24号

名称

柯华丽

身份证号码

420381197912086762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案由)

2022年6月8日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邓州市惠到家百货超市经营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编号为:STIBFC22061253。该样品检验报告抽检生姜噻虫胺含量标准指标≤0.2,检测结果显示该批生姜中噻虫胺含量实测值为0.29,该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3月3日在村边开了一小片荒地种了2厘地的生姜,5月份收获了15千克生姜。一部分卖给惠到家超市了,剩下的当事人在路边自己零卖了。销售给惠到家超市的价格是每千克4.4元,自己零卖的价格是每干克5元。违法所得86元。当事人对编号为:STIBFC22061253的检测结果无异议。

行政处罚

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行政处罚

决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柯华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足以起到惩戒作用。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6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6元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邓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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