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事项特殊环节事项清单 |
序号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该事项涉及的特殊环节 |
特殊环节的设立依据 |
特殊环节承诺时限 |
总办理时限 |
线下处理办法 |
线上处理办法 |
1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检验检疫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5个工作日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现场检疫,检疫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2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考核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5个工作日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考核,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考核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3 |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核查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5 |
1+5+7=13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公示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7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4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核查 |
《河南省农药经营审查细则》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三)新设立或者增加分支机构的;(四)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五)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5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核查 |
《河南省农药经营审查细则》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三)新设立或者增加分支机构的;(四)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五)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6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核查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7 |
权限内肥料登记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考核 |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动放权赋能做好权限下放承接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申请人需提交“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考核,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考核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CD证设立)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考察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9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考察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10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考查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11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审查 |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应当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查、询问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且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12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复验换发)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审查 |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应当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查、询问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且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13 |
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申请)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审查 |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应当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查、询问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且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14 |
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延续)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审查 |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应当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查、询问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且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15 |
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申请)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审查 |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应当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查、询问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且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16 |
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延续)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审查 |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应当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查、询问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且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17 |
蚕种生产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审查 |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应当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查、询问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且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18 |
蚕种经营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审查 |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应当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查、询问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且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19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审核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20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复验换发)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审核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21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迁址重建)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审核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2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审查 |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应当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查、询问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且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审查,审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审查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2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复验换发)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审查 |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应当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审查、询问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且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实地审查,审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审查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24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审查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审查,审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审查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25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审查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审查,审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审查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2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检查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检查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27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设立)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现场核查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核查,核查不合格限期整改;核查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28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考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九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考查,考查不合格限期整改;考查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2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检验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3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21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检验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3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2 |
1+2=3个工作日 |
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32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2 |
1+2=3个工作日 |
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33 |
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检验检疫 |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条: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建立繁育基地应符合检疫要求,并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34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现场检疫,检疫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35 |
产地检疫 |
其他行政权力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检疫 |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十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生产基地,应当实施产地检疫。种子、苗木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密切配合。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现场检疫,检疫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36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考查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37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原种)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实地考查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5 |
1+5=6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勘验,勘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勘验合格进入批准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38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行政给付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核验、公示 |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三) 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 (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 (农机) 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 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
核验2日 公示5日 |
1+2+5=8个工作日 |
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验;核验合格后进入公示程序 |
进入 “特别程序” |
注:总办理时限(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各特殊环节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