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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目录(2023年8月更新)
录入者: 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23-08-02         点击次数:
 

邓州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擅自移动、损毁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标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擅自变更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不主动召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的;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兽药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动物诊疗机构无固定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少于200米;无独立的出入口,或出入口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或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布局不合理;无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无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不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不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的: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
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 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 口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 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 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 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推广、销售应当 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 进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对未按照植检法规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 (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符合国家或是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对在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之前,未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6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而逾期未开发利用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伪造、倒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渔业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渔业船舶违反本法规定,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船舶未配备污染设备或执有相关证书,违规排放或未如实纪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未经批准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船舶不服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或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渔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建设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溢漏或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造成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渔业船舶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未按规定持有船舶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改建渔业船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转让船舶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4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未按规定标写渔船信息、管理日志,滥用遇险求救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渔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普通船员无证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8

渔船违章装货、载客,超航区、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9

船舶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相关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

船员证书人证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4

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5

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6

渔业船舶因违法违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瞒报事故或影响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7

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8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59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0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1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2

对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生产和经营者造成的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3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4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5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6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7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8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9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70

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对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回收并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0

违反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

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销售种畜禽有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0

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3

收购、加工、销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4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5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196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场所

行政强制

197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行政强制

198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行政强制

199

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

行政强制

200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有权扣留、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201

封存或者扣押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202

扣押违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行政强制

203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

行政强制

204

对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施强制报废

行政强制

205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206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207

农产品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208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209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210

市管种畜禽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11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12

兽药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13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214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15

植物检疫检查

行政检查

216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217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18

农作物种子(标签、质量、生产、经营过程)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19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20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21

农药市场检查

行政检查

22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23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24

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25

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226

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27

定点农机市场的日常监管

行政检查

228

对拖拉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29

对渔业执证情况及违反渔业法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230

对渔业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31

对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的的检查

行政检查

232

农业野生植物监视、监测、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233

对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234

 对秸秆禁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235

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236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37

产地检疫

其他行政权力

238

植物检疫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39

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240

受委托代销种子

其他行政权力

241

执业兽医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42

受委托生产种子

其他行政权力

243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244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

其他行政权力

245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

其他行政权力

246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247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248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249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检验

其他行政权力

250

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的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251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25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253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行政许可

254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255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256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行政许可

257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258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259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许可

26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261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26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263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264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265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行政许可

266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267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68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行政许可

26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270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271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27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273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经营利用审核

行政许可

274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275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76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行政许可

277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行政许可

278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279

渔业船舶登记

行政许可

280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行政许可

281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82

权限内肥料登记初审

行政许可

283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84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厂、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行政许可

285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厂、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286

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行政确认

287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行政确认

288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89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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