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邓州市支行、税务局、生态环境局、有关企业:
根据《邓州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为做好监测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工作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22年监测和认定的邓州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标准
对现有的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监测,已获得国家、省、南阳市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参与本次监测。
(三)监测程序
1、企业申请。市级龙头企业向各乡镇(街、区)提出监测申请,并出具相关文件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乡镇(街、区)初审。各乡镇(街、区)按照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标准,对辖区内现有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善性,对于监测不合格的龙头企业,要作出说明。各乡镇(街、区)审核意见盖章后正式上报邓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级审定。邓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上报的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材料进行评审,对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四)监测材料
1、企业所在地乡镇(街、区)出具的推荐报告;
2、邓州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监测表(见附件2);
3、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1000字左右)。内容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原料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5、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6、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7、各乡镇(街、区)出具的带动农户、利益联结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8、企业有关研发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品牌建设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上述监测材料需胶印成书,并上报电子版。
二、认定工作
(一)申报材料
1、企业所在地乡镇(街、区)出具的推荐报告;
2、邓州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监测表(见附件2);
3、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1000字左右)。内容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原料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和2023年度审计报告;
5、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6、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7、各乡镇(街、区)出具的带动农户、利益联结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9、企业有关研发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品牌建设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需胶印成书,并上报电子版。
(二)认定程序
各乡镇(街、区)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认定标准和相关要求,择优推荐候选市级龙头企业。各地候选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各乡镇(街、区)审核把关,并以正式文件上报邓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邓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最终确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发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监测和认定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明确责任,把工作做细做实。
(二)对上报资料逐项审核把关,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企业上报资料是复印件的,要负责审核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申报企业对材料原件和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新推荐的企业要经各乡镇(街、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形成正式文件上报。企业监测材料、新推荐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统一胶印成册,于2024年4月16日前报送邓州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张亮
联系电话:62287718/17518913327
电子邮箱:dznycyb@163.com
邓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附件1:邓州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附件2:邓州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监测表
附件3:邓州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